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林文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台北縣土城市○○街○號2樓,有戶籍
謄本乙份在卷可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亦無同
法第12條或第24條有關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上揭條文規定
,是被告住所既非在本院轄區,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與法相
合,應予准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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