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崎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彥方
送達代收人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