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請人 林中一 即名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名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名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名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為執行收取對中國漯河大成塑膠有限公司之債權,已向中國大陸地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並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民申字第00071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為憑,惟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仍有訴訟之必要,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進行相關之訴訟,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