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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