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更字第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H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異議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九九號),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撤銷發回更審(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查獲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時四十分許,行經台中縣○○鄉○○路與中山路口處,因「闖紅燈(直行)→台中方向、未帶駕駛執照行駛公路」違規,並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受處分人依指定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提出申訴,經向原舉發單位查證受處分人違規屬實,本站遂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H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二千一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所載之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本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時四十分,行○○○鄉○○路與中山路口,因覺機車有異狀,於中山路口黃燈時駛往路旁,我並未闖紅燈,我有注意看,當時是黃燈,我人已在線上了,我要停到路邊去,那是個T字路口,我有通過去了,路中就變成紅燈了。因為時已晚,就以很慢速度行駛,在行駛當中有看見一部警車自大新路方向行駛過來,即被攔下並指本人闖紅燈,請調查當時錄影情形,如影帶無法證明闖紅燈,應還本人清白。本人沒有闖紅燈,他取締的時候是以他取締的角度他認為是綠燈,我認為是紅燈,我認為他有失客觀,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行經台中縣○○鄉○○路與中山路口處,為台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查獲因「闖紅燈(直行)→台中方向、未帶駕駛執照行駛公路」違規,並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等情,業據台中縣警察局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中縣警交字第0930014561號函說明:「經向舉發員警查證,於違規時、地,發現ILU─609號三陽紅色重機車,行○○○鄉○○路與中山路口往台中方向闖紅燈(有錄影採證),經警當場攔查,另發現駕駛人 廖君 未帶駕照,依違規事實舉發無誤」等語,並有該函、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另據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 林良璋 到庭證稱:「我們舉發前,前面有V八在錄影,他也承認他有通過了,我們行駛當中是綠燈,他是從潭子方向來,他一輛車子直走要回台中方向,他是紅燈,影片中就是紅燈,他有承認他有急著回去修理機車,我們有拍照,他是明顯闖紅燈。我們走大新路是綠燈,他是中山路,是丁字路口,他是紅燈,我們是全程錄影(提出光碟片附卷)」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交聲字第六九九號卷中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庭訊筆錄)。復經本院諭知當庭勘驗警方取締違規之蒐證錄影VCD,勘驗結果:警察沿著大新路直行到案發地點後左轉,在該路口時,警察的路線是綠燈,綠燈六、七秒後,發現受處分人沿著中山路於紅燈時穿越路口直行」(見本院九十四年交聲更字第七號卷中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庭訊筆錄),是由警方取締之錄影畫面上清楚可認受處分人確於中山路口號誌為紅燈約六、七秒後仍闖越紅燈往台中方向直行行駛之事實,則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闖紅燈及未帶駕駛執照行駛公路之違規行為可以認定,原舉發單位依法舉發,並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共新臺幣二千一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