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千永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旭宏金屬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4年12月15日│86,856元│AT0000000│││││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