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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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張文毓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