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上訴人劦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曾提出抵銷之抗辯,而該抵銷債權以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該案係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仍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猶不服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發回本院,現正由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審理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國永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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