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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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5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賴國龍 反訴原告即被告賴國龍與反訴被告.財產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