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6,190元(本件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對告甲○○之債權額,故以土地之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