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04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翁明誠 相對人 李隨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惟因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乙紙為證,故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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