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庚○○
張國東 吳懿軒 廖德裕 詹俊彥 被告戊○○
丙○○癸○○丁○○甲○○辛○○乙○○己○○壬○○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庚○○、張國東、吳懿軒、廖德裕及詹俊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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