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憬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品堅消防工│第一銀行樹│97年2月8日│65,100元│0000000││││程企業有限│林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