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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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火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上訴更正裁定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蔡國禎被告陳火盛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
陳安安 律師 劉佩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陳繼蔚 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前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周盈文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