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退稅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 張高榮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梁珮君 等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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