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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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務人 徐琬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