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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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敬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敬斌與 陳彥甫 (另行審結)及其他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林敬斌所提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再由林敬斌於附表一「提領經過」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待取得款項後,將提領款項交付予在旁監視提款過程之陳彥甫,再由陳彥甫轉交上繳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因認被告林敬斌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敬斌前被訴「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渠等誤信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0000-0000號),嗣該案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114年度金訴字第176號),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訴追被告嗣後提領上開詐欺所得之犯行,並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定附表二所示4次犯行為起訴範圍,檢察官嗣後擴張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正犯部分,為原起訴案件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已於114年4月10日就附表二所示4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14年5月12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為憑。經核該案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同案被告陳彥甫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17時12分許,假冒為威秀影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王姿喬佯稱:因誤將其會員升級為黃金會員,而誤刷款項,而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云云,致王姿喬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3分許匯款49,985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50,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2
張 源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20時34分許,假冒為威秀影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向 張源智 佯稱:因其個人會員資料誤設定為訂購團體票,而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交易云云,致張源智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許匯款49,988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50,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某時,假冒為買家「 陳蘭 」、蝦皮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臉書訊息或電話方式向蘇惠如佯稱:有意購買其所出售之商品,但因其尚未進行「蝦皮」之金流認證而無法下單,需進一步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身分及金融認證云云,致蘇惠如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許匯款39,023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39,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9時許,以LINE暱稱「專員 陳麗玲 」向魏仁薪佯稱: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致魏仁薪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8日21時42分許匯款9,985元至本案郵局帳戶。
林敬斌於112年3月28日21時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鳳松路郵局提領9,000元,並將款項交付陳彥甫。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1
魏仁薪
於112年3月27日19時許、以釣魚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47分
112年3月28日21時45分
112年3月28日21時42分
8123元
9986元
9985元
中小帳戶
同上
郵局帳戶
2
張源智
於112年3月28日20時34分、以撥打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
4萬9988元
郵局帳戶
3
蘇惠如
於112年3月28日,以臉書及電話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19分
3萬9023元
郵局帳戶
4
王姿喬
於112年3月23日17時12分,以電話之方式詐騙
112年3月28日21時7分
4萬9985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