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陳彥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繼遠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1,49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2,5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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