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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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淑娟
相 對 人 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後,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
八九二號清償債務事件對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一○二年度營簡字第一○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和解
、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892號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繫屬鈞院102年度營簡字
第101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
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
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
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業已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繫屬本院102年度營簡字第101號審理
,為避免執行後難以回復原狀,應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強
制執行。查聲請人主張屬其所有之傢俱價值共計53,000元等
情,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屬簡易案件,至第二
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
定,該事件至法院審理終結約需2年10月,茲依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
所受損害為為7,500元【計算式:53,000元×5%×(2+10/1
2)=7,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
保之金額為7,500元,准許本件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周信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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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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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ENQVK3222│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1│
││液晶電視機││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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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頭櫃│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6│
││││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197、│
│││││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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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ENQPQ4242│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15│
││液晶電視機││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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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木頭奇木組│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16│
││(含關公像)││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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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桌椅組│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17│
││││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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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冰箱│壹│台南市新營區民│拍賣公告編號18│
││││生路420巷35號│封條編號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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