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姿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林姿羽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儀
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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