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何建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依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肆拾叁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