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何建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依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肆拾叁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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