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8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另寄: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5日至123年4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3年4月8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9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850,2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仁恥││219之2│建│││85│全部│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8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85│花蓮縣吉安│仁恥段21│住商用、│一層41.43│178.2│陽台│8.32│平方公尺│全部│丙○○││││鄉東海十五│9之2地號│鋼筋混凝│二層57.13││平台│4.16│││││││街138號││土造三層│三層57.13││││││││││││樓│屋頂突出物│││││││││││││6.81│││││││││││││騎樓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