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立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立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立生(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70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8月2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55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106年9月6日假釋出監在案。茲上列受刑人所犯前揭妨害性自主案件,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故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重核假釋,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012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