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15號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邱鏡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