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1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張穎婕

被告 邱鏡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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