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火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