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7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偉清 債務人陳 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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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偉清邀相對人 陳慧玲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81,773元未給付,其中336,705元為消費款;1,045,06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97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偉清、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36705│慧玲│6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