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