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8號被告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16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