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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