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