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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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買秀珍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2年2月27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經查聲請人係於102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是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費或補正上開文件,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依前置協商程序達成協議?如曾協商成立,請出具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含協商成立協議書、還款期數、%數、每期還款金額)並說明於何時起未如期繳款而毀諾;如係協商不成立,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另請聲請人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案號為102年度司南消債調字第7號)。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請釋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直銷事業?如是,請呈報直銷公司全稱(含地址電話)、每月可領得之佣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如否,亦請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買榮慶之扶養費用?
(五)聲請人主張扶養姪女買幸如及買羽珊,請說明何以聲請人之姪女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