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