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清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智豪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