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86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