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浩凱

指定辯護人賴皆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浩凱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3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114年6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14年8月3日屆滿,且被告所為犯行,已經本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是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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