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6號上訴人 張清課 兼訴訟代理人 張溪霖 被上訴人 張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等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