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83號原告 高美珠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唐德華 律師 賴勇全 律師被告雅客停車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全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後10日內就民國103年2月23日所提民事準備狀中訴之聲明第1、2項所請求金額、利息之計算起迄日與方式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