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聲請人 江隆榮
羅文瑞 余采珉 曾筑莞 蔡正典 王淑玲 陳麗珠 洪千懿 朱苹翠 謝明洲 林家纓 朱蕙君 蔡麗香 黃建綸 詹閔琨 薛仁傑 馮植群 林杏語 相對人 駱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駱世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杜弘森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8年4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又第三人杜弘森102年3月間向聲請人等18人共同借款18,
000,000元(債權額比例:江隆榮1200分之350、羅文瑞1200分之150、余采珉1200分之70、曾筑莞1200分之50、蔡正典1200分之60、王淑玲1200分之90、陳麗珠1200分之
10、洪千懿1200分之50、朱苹翠1200分之20、謝明洲1200分之60、林家纓1200分之30、朱蕙君1200分之20、蔡麗香1200分之50、黃建綸1200分之70、詹閔琨1200分之10、薛仁傑1200分50之、馮植群1200分之30、林杏語1200分之30),約定清償日期為借款後6個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8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78│建│841.62│10000分之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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