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告 翁振輝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3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103年2月22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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