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原告 林裕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讚生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補正後之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