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許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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