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許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