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陳邦寧
被   告 柏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於
新臺幣(下同)220,187元及其中186,583元自民國98年4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6169號執行事件執行費1,762
元之範圍內,自98年10月5日起至訴外人 黃佩瑜 自被告離職
之日止,按月將訴外人黃佩瑜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之3分
之1給付原告。」,嗣於本院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
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4,880元,此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佩瑜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20,
187元及其中186,583元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等情,業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
年度北簡字第18609號宣示判決筆錄及其確定證明為執行名
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佩瑜任職於被
告處之薪資債權,經以98年度司執字第76169號事件(執行
費1,762元)受理,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98年10月5日
及同年11月9日核發98年度司執字第76169號扣押命令及移轉
命令。詎本件被告收受鈞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上開執行命令
後,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於接受執行法院
執行命令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即被告並
未否認訴外人黃佩瑜對其之薪資債權,竟拒絕按月將訴外人
黃佩瑜對其之薪資債權之3分之1移轉予原告,迭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訴外人
黃佩瑜於89年8月18日至96年6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之
薪資為16,500元,自96年7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
為17,280元,據此核算,被告每月應將其中之3分之1薪資債
權移轉予原告,期間則自98年10月5日起至99年11月29日止
,共13個月,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74,880元(計算
式:17,280元×1/3×13=74,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北簡字第18609號宣示判決筆錄及其確定證明、本院98年10
月5日98司執字第76169號扣押執行命令、本院98年11月19日
98司執字第76169號移轉執行命令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6169號原告與訴外人黃佩瑜間
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卷宗核閱,被告於98年10月28日收受扣薪
扣押命令,復於98年12月1日收受移轉命令,均未於法定期
間10日內聲明異議屬實,另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勞工保險局函
調訴外人黃佩瑜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示,訴外人黃佩瑜確
實自89年8月18日起即任職於被告公司,由被告公司投保,
投保薪資原為16,500元,於96年7月1日之投保薪資17,280元
,迄今尚未離職,復有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12日保承資字第
09910476810號函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份在
卷可稽。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6169號執行事件移轉命
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8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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