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炳容
被   告  郭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斗六市,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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