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8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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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梁懷德
       何書喬
       柯艾玉
被   告  徐謝發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27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①新臺幣
柒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②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肆元③新臺幣伍佰
壹拾元部分,自①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②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③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①百分之十三點八八②百分之二十③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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