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培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培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3日上午7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鐵條1支(未扣案),撬開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告訴人 張信堂 所經營之「風鬋髮坊」伸縮鐵捲拉門,進入該處髮坊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ACER廠牌、AS10D61型號筆記型電腦1臺及ASUS廠牌、X555L型號之筆記型電腦1臺(價值共計新臺幣3萬元),得手後,旋即逃逸。
嗣告訴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循線追查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上開方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ACER廠牌、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各1臺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3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易字第38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7年1月22日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閱前案106年度易字第3800號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度執義字第3110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準此,本案顯係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本案與前案既為同一案件,而前案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檢察官就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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