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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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八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大芊
葉志昱毛勝民宋致賢陳怡君呂文慈右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九號、第一一八二0號、第一一八二一號),因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葉大芊、葉志昱、毛勝民、宋致賢、陳怡君共同連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載有猥褻內容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載有猥褻內容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保管字號為九十二年度藍保管字第二四五八號)均沒收之。
呂文慈共同連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載有猥褻內容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載有猥褻內容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保管字號為九十二年度藍保管字第二四五八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大芊、葉志昱、毛勝民、宋致賢、陳怡君、呂文慈於本院調查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渠等先後多次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載有猥褻內容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扣案之上開寫真毛片及幻燈片(保管字號為九十二年度藍保管字第二四五八號),均屬載有猥褻內容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攝影現場拍板一具,雖為被告葉大芊所有,然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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