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784號債權人 丁李秋月 即福祥不銹.債務人林育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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