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尤晴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淑芳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 管振青 上列被告管振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