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吳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