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聲請人台灣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1401室法定代理人 井上忠 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貴公司現在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聲請狀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確認台端有無收受系爭票據號碼DA0000000支票。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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